6月6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则民生证券员工炒股的行政处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魏某于2011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在民生证券工作,先后担任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现更名为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营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11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26日近7年时间,魏某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2.17亿元,获利22.13万元(扣除税费后)。
因此,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魏某违法所得22.13万元,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天津证监局官网显示,“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1年11月16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信用账户于2015年6月9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
2011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26日,魏方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216,985,367.42元,获利221,304.03元(扣除税费后)。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天津证监局认为,魏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魏方违法所得221,304.03元,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据悉,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9年5月,天津证监局已对当事人魏方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经查,魏方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其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并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
魏方在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上述重大事项未报告。根据相关规定,魏方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魏方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注册资本为113.84亿元,注册地为上海。公司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全牌照业务资格,是中国成立最早的证券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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