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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纠纷中,两公司人格混同可以一起告吗?

时间:2023-03-20 18:58:23 来源:法务网


(资料图)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两个公司人格混同,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宁某提出的粮某管理公司与粮某技术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首先,在《专卖合同书》履行期间,粮某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为粮某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粮某管理公司的董事许某为粮某技术公司的监事。粮某管理公司与粮某技术公司的财务均为蒋某。说明,两公司在人员上存在交叉。其次,粮某管理公司与粮某技术公司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均包括教育咨询服务、餐饮管理,在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中,两公司也同样作为加盟商,经营相同的“初某“品牌。说明,两公司存在业务混同。再次,根据《二次带店老师安排明细》付款方式上载明的情况,粮某管理公司利用粮某技术公司的账号收取培训费用、合作费用、材料款、定金等各类款项,虽然粮某管理公司抗辩仅利用该账户收取货款,但与前述书证反映的情况不符,且两公司也没有举证代收的款项已经归还粮某管理公司,故本院对粮某管理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结合两公司的业务存在重合、财务人员又均为同一人的情况,可以认定,两公司的财务也存在混同。又次,据两被告陈述,两公司的经营地点位于同栋楼同层,说明二者在经营场所上也存在高度一致。虽然粮某管理公司与粮某技术公司抗辩两公司的其他员工不同、经营地点位于同栋楼同层的不同办公室且各自发展加盟商,不会产生混淆。但结合前述分析,在二者主要经营人员、业务、经营地点、财务等均存在重合的情况下,极易使交易相对人无法分清实际针对的是哪家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且如粮某管理公司所述,该公司并无会计报告摘要,又没有披露财务报表,在财务上难以做到区分清楚。故粮某管理公司与粮某技术公司的上述抗辩并不足以说明两公司为人格独立的两个法人主体。综上,粮某管理公司、粮某技术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交叉、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粮某技术公司收取粮某管理公司应收货款的行为已对粮某管理公司的偿债能力造成影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粮某管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某要求粮某技术公司与粮某管理公司就本案连带承责的诉请合乎法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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