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11次审议会议于2023年3月9日上午召开。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资料图】
审议意见如下: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研发架构和研发体系的调整变化情况。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中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第三、四年的生产状态,是否为分阶段释放产能。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如下:
1.关于业绩下滑。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下滑,净利润水平整体呈下降趋势。
2022年发行人通过积极开拓市场,延续了“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正面影响。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下滑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化趋势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
(2)结合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当前房地产市场风险、下游产业需求等因素,全面分析发行人经营能力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变化,业绩下滑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结合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格局、自身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新业务开拓等因素,分析业绩进一步下滑的可能性,发行人为应对该等风险计划或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4)补充说明2022年发行人与天津能投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以及其他因“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增加销售收入或新开发客户的名称、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并结合在手订单以及新客户开发情况等说明该政策的正面影响是否可持续。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向供应商采购。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成都众志博衍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前五大供应商,该供应商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发行人从该供应商处采购进口调压器类材料。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与该供应商的合作背景、合作历史、采购定价依据以及款项支付情况;该供应商销售给发行人的金额占该供应商总销售金额的比重、最近一年一期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合理性。
(2)与该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不当利益输送。
(3)该供应商主营业务与经营规模是否与发行人采购内容及规模相匹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研发费用。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研发环节所涉部门除研发部、技术部外,还包括为技术部的研发工作提供支持的生产部、采购部和销售部。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研发人员和生产、采购、销售人员在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情况下,薪酬归集至不同研发项目的分配标准一贯性情况。
(2)详细列示报告期各年母公司采购部、销售部研发消耗工时对应体现研发侧重方向的研发项目,描述具体辅助工作、对应工时、金额及占比;子公司有否为研发工作提供支持的部门,如有,详细列示上述明细。
(3)补充说明研发人员参与非研发工作,确保管理费用准确归集的内控制度及流程,详细列示报告期各年研发人员薪酬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之间划分的依据、金额及占比。
(4)从采购和销售人员研发费用归集合理性角度,说明技术创新投入的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募投项目包括研发中心项目和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
两个项目均于2019年取得项目备案、2020年取得环评备案。
报告期内发行人调压箱、调压器、调压撬等产品的销售收入呈下滑趋势。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取得项目备案和环评备案后未启动项目建设的原因。
(2)销售收入下滑仍大规模扩产的必要性,扩产的产品不包含销售收入及占比逐年提升的配件的原因,投资效益分析测算的依据。
(3)研发中心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原因,研发的地下调压系统、智能调压器、新材料等是否存在不能产业化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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